骑行电动摩托车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不构成酒驾?真相是...
8月24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21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由晴隆县壹号公馆沿黄庄大道往晴隆县东观街道民族风情街方向行驶,至东观街道民族风情街30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开展打击酒驾行动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4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供认不讳,但其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部分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才是非机动车呢?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本案被当场查获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合格证及技术参数信息明确,该车车辆最高设计车速45Km/H,整备质量126Kg,总质量211Kg,电动功率达800W,已经超过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属于机动车。
检察官普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晴隆检察 作者:侍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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