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兴仁县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醉酒驾车司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1020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据兴仁县交警三中队副中队长李雄飞介绍,8日上午9时许,兴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联合行动组在兴安公路屯脚镇哑茨段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贵AHE558的比亚迪牌小轿车司机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怀疑系酒后驾车。行动组随即将其带回县交警大队进行酒精检测。经检验,该司机每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3.2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公安部门随即依法对陈某作出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饮酒后驾车的,体内每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下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兴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联合行动组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勿酒后驾车,在保障他人及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