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的就医报销比例标准6月1日起执行
5月13日,记者从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5月9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此次调整的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于6月1日起执行。
据黔西南州社会保障事业局局长黄长春介绍,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作为医药卫生五项重点改革之首的医疗保险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简称《意见》),呈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批,《意见》提出了要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启动免费治疗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工作,对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等实行免费和提高报销比例,提出了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全报销,参加新农合患者免费提供部分临床常用价格低廉的药物等利民政策,确保广大城乡参保人员享受到最大的医疗保障利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意见》,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报销比例详细情况如下: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报销比例
各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一档: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原报销比例为70%,提高后比例为75%;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设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在三级医院和州外公立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均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
另外,对第一档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第二档: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设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8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在三级医院和州外公立医院住院的,设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均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对第二档的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
另外,对连续参保缴费的患者,在各段住院报销比例仍继续按《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连续参保3年、5年、8年、10年及以上者,分别提高报销比例标准1%(5000元)、2%(10000元)、3%(15000元)、4%(20000元)。
提高部分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14岁以下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治疗
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以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治疗
参保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以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极大地为妇女解决重大疾病问题。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州内定点医院治疗费报销90%
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以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器官捐献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100%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免费使用307种基本药物和贵州省增补的110种药物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受惠面最广、受惠水平最高、受惠程度最深,不让一个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307种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中的110种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50%进行二次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为降低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制定个人第二次补偿报销制度。即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50%进行二次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另据黄局长介绍,为全面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增加保障能力,让参保人员获得更大受益,我州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补助124元、省级补助64.6元、州级补助4元、县级补助7.4元;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补助124元、省级补助26.6元、州级补助11.4元、县级补助38元),但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