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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通报三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今日黔西南州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通报了黔西南州黄金局原局长兰昭耀受贿案、贞丰县副县长刘德义在工程建设中违规案、普安县公安局楼下派出所单位受贿案等三起损害黔西南州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一、黔西南州黄金局原局长兰昭耀受贿案
      

      兰昭耀在任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晴隆县红岩金矿业主罗飞承包王家湾金矿提供方便,收受罗飞“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为册亨县华新金矿申办审批手续提供便利,以其妻方学珍的名义收受华新金矿15%干股转让获利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2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2011年7月9日,黔西南州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经黔西南州委州政府批准,给予兰昭耀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二、贞丰县副县长刘德义在工程建设中违规案
  

       贞丰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刘德义,在贞丰县第一期廉租房项目(合同价605.64万元)、二期廉租房项目(合同价1068.25万元)建设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分别于2008年7月11日和2009年7月10日由自己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将项目直接确定给黔西南州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开发建设;2009年,贞丰县政府在第三期廉租房项目建设中,设计费分别为37.40万元、24.52万元的A组团和C组团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由贞丰县房管局与黔西南州设计院签定设计协议。刘德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黔西南州监察局2011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刘德义行政警告处分。
 

三、普安县公安局楼下派出所单位受贿案

        朱波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任普安县楼下派出所所长期间,同意该所收取楼下镇辖区内嘉龙、鲁兴、久丰、安福、安宁、马刀地等煤矿赞助费共计76万元,并将其中540980.93元用于偿还贷款、欠款、发放协勤人员工资、购买办公设备等开支,余款219019.07元分两次于2009年8月24日、2010年2月11日上交楼下镇财政所。2010年5月2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楼下派出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0.5万元;判朱波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76万元上缴国库。2010年11月,普安县监察局给予朱波行政记大过处分,2011年7月7日普安县政府免去其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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