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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被告非法采矿 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全力保护绿水青山

  2019年8月30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一审获判。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金方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普安县青山镇兴隆村楼下营组组织人员非法采挖砂石,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当地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办案检察官主动与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认真审查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方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三大攻坚战”,切实扛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做到查处一起,严惩一起,震慑一片,全力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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