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一公职人员醉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为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感到愧疚,工作十多年来,由于长期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才酿成了今天的特大错误。”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普安县审计局工作员徐某富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追悔莫及。
经查,2019年11月27日晚,徐某富酒后从普安县金桥百汇小区停车场驾驶小型轿车沿县城主干道往普安县城十五间仓库方向行驶,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73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普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7月,徐某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本案中,徐某富以身试法醉驾,不但使其自身遭受牢狱之灾,还因此丢了党籍和工作,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是敲响了警钟。
惩处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掂量酒后驾驶与党纪国法惩处之间的轻重关系,算好政治账、家庭账、健康账、经济账、自由账,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严惩不贷,不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普安县纪委监委)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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