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青山一女子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
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割电缆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普安县青山镇人郭某粉听说电缆中的金属可以用来炼锅,2021年12月8日,她到青山一光伏电站附近放牛时,见四下无人,便进入光伏发电区,用镰刀将光伏电板的电缆线割断37根(总长258.5米),藏匿在附近的草丛中,造成光伏电站无法正常运转。郭某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粉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某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的可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普通的盗窃罪论处,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电缆价值较高,容易受不法分子“青睐”,工地上应增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勿动获利歪心思,否则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普安检察 作者:谭贤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