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汽车站原董事长费勇富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4月16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
案情回顾
普安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费勇富利用担任普安县汽车站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县汽车站公款合计210万元挪给客运班车经营者王某某用于营利活动。检察机关提请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费勇富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费勇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费勇富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民监督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法官提醒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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