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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土郎中”非法行医 幼女手臂脱臼竟医治死亡

2013年08月28日 16:48:3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原、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自愿赔偿原告王某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案情】:原告王某之女不慎跌倒致左手肘关节脱臼,因经济困难,无钱住院,便将女儿带到“土郎中”韦某家进行治疗。被告韦某对原告王某之女检查后对其注射了5针麻醉药,便进行关节脱臼复位,在关节脱臼复位过程中,原告王某之女惨叫一声后,呕吐白沫,两眼翻白,后送往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委托病理专家进行病理分析,但由于对尸体的保管不善,专家赶到现场时认为尸体已开始腐烂,超过了病理分析时段, 无鉴定条件,无法进行病理检查和分析。后本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还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本案“土郎中”虽然逃过了刑法的制裁,但还是没有逃过民事赔偿,提醒“土郎中”们,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而非法行医,若量成苦果后,则害人害己。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患病后应及时到国家正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不要为节约一点钱,就抱着侥幸心理去找“土郎中”进行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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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土郎中”非法行医 幼女手臂脱臼竟医治死亡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8月28日 16:48:36 | 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原、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自愿赔偿原告王某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案情】:原告王某之女不慎跌倒致左手肘关节脱臼,因经济困难,无钱住院,便将女儿带到“土郎中”韦某家进行治疗。被告韦某对原告王某之女检查后对其注射了5针麻醉药,便进行关节脱臼复位,在关节脱臼复位过程中,原告王某之女惨叫一声后,呕吐白沫,两眼翻白,后送往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委托病理专家进行病理分析,但由于对尸体的保管不善,专家赶到现场时认为尸体已开始腐烂,超过了病理分析时段, 无鉴定条件,无法进行病理检查和分析。后本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还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本案“土郎中”虽然逃过了刑法的制裁,但还是没有逃过民事赔偿,提醒“土郎中”们,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而非法行医,若量成苦果后,则害人害己。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患病后应及时到国家正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不要为节约一点钱,就抱着侥幸心理去找“土郎中”进行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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