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营利开赌场 触犯刑律被判刑
亮点黔西南讯 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竟然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近日,被告人高某、陈某分别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赌资1177元和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
高某和陈某均系福建省长乐市人。2012年8月21日至8月29日期间,高某和陈某在望谟县余姚大道开设了“多玩达人”动漫城游戏机室。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二人从网上购置具有赌博性质的26台游戏机,并雇请王某、钟某(均作不起诉处理)负责经营和游戏分值兑换,高某和陈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2年8月29日对“多玩达人”动漫城游戏机室进行搜查时,当场缴获所有赌具及赌资。
望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和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随着经济发展,科技不断进步,赌博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社会危害较之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加严重,因此,刑法特将“开设赌场罪”单列于赌博罪之外。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本案中的高某和陈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竟然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官提醒:
染上赌博恶习,害人害己,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道理每人都懂,但开设赌场也是犯罪却不一定人人皆知。开设赌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而且容易引发经济犯罪甚至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为贪图营利获取不义钱财而开设赌场,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案例提醒广大民众: “一人参赌,全家受苦、久入赌场,不偷便抢”。赌博是害人害己的毒药,必须远离。如果一味放纵自己沉迷其中,不加以控制和纠正,不仅对家人造成伤害,久而久之更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者韦家惠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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