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男子酒驾肇事后逃逸 被处二年有期徒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贵E15042号小型轿车从望谟县城沿省道黄望线往新屯方向行驶,12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黄望线337公里加900米处时与杨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双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乘坐人杨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现场,经望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3年2月28日16时,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会车占道,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赔偿了部份经济损失,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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