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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一碗土酒 吃两年“铁窗”饭

2013年09月25日 08:20:0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雷 毅

    亮点黔西南讯 喝了一碗土酒,换来了两年铁窗生涯。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亲戚家喝了一碗土酒后,驾驶某型号小轿车从县城回家。在行驶途中,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杨某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逃逸,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

    【审判】 某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成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故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也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综上,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是合法合理的。

( 作者雷 毅 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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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一碗土酒 吃两年“铁窗”饭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9月25日 08:20:00 | 雷 毅

    亮点黔西南讯 喝了一碗土酒,换来了两年铁窗生涯。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亲戚家喝了一碗土酒后,驾驶某型号小轿车从县城回家。在行驶途中,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杨某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逃逸,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

    【审判】 某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成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故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也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综上,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是合法合理的。

( 作者雷 毅 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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