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鸽”行骗 进监三年
亮点黔西南讯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不法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2007年4月10日,浙江省江山市的被害人刘某某来到望谟找对象,被告人罗某某得知此事后觉得有利可图,遂生行骗之心。经过策划,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找到一女子充当“飞鸽”,自己充当该女子的父亲,假意将“女儿”嫁给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100元。2008年2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的揭某某经人介绍来望谟找对象,被告人罗某某知道后伙同他人找来女子张某当“飞鸽”,被告人黄某某充当张某的父亲,假意将张某嫁给被害人揭某某,骗取被害人揭某某人民币29260元,正在付钱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罗某某量刑。
【审判】望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成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本罪的犯罪客体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目的;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属于贷款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以“飞鸽”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但是被告人罗某某的第二次诈骗属于部分未遂,应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是合法合理的。
(雷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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