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头黄牛 进笼子半年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一男子因偷一头黄牛,构成盗窃罪,被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半年刑罚。
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和杨某(在逃)去赶场途经A村王某家旁边时,看见王某家牛圈内有一头黄牛,二人便产生盗窃该牛的邪念。当晚二人赶场回来仍见该牛在圈内,就趁夜间无人之机,将王某家圈内一头价值2200元的黄牛盗走,次日将牛出卖得赃款1200元,后被失主查获。被告人黄某得赃款600元。
望谟县人民法院审判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交国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通过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有可以财物盗窃罪的对象;4、罪过,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被告黄某明知黄牛系他人财物而故意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据此,被告人黄某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判处。(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皮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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