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遭拒绝 法官调解护权利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望谟一离异男子王某,去前妻家探望女儿,均遭到抚养孩子的罗某多次拒绝。王某认为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剥夺,于是诉至法院。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罗某与王某于2012年1月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母亲罗某抚养,父亲王某可以探望。离婚后,王某多次前往罗某家探望女儿,但均遭到罗某的强烈拒绝。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探望孩子的权利,罗某有协助的义务。
承办该案的黄春秋法官接到此案后,认为此案事关婚姻、家庭,原、被告双方都比较容易激动,矛盾尖锐,处理适当会使双方化解纠纷,处理不当会让两个家庭再无宁日。而且,探望权问题执行难度较大,瓶颈较多,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应该引导双方友好协商,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达成具体明确和双方都接受的探望方式。为此,黄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不肯退让,调解陷入了僵局状态。面对此情况,黄法官适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安抚双方的情绪。黄法官首先告知罗某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告知王某,其探望权会得到法律的维护,让其吃了“定心丸”。最终,在黄法官几番沟通与耐心讲解之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王某每周探望女儿两天,探望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30分至晚上8时,被告罗某予以协助。
法官提醒: 离异家庭中受伤最大的应该是子女,父母不仅要考虑子女经济上的需求,更应该满足子女的亲情慰藉。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望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应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探望权的宣传,使探望权能与抚养权一样受到人们的重视。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能因为探望权的问题对孩子再次造成伤害。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环境中,亲情的缺失和各种压力的增大,不利于孩子心智的健康成长。离婚后的探望权,既是对离婚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间接精神抚慰,是不可或缺的。(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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