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毛红椿 判处刑罚又罚金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一男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毛红椿树锯成节,装车后出售,近期被望谟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查获。
据悉,“毛红椿”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树种,严禁非法采伐和出售。可是,黄某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低价与村民购买然后出卖给木材加工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黄某系望谟县复兴镇洛郎村里坝组的村民。2012年11月底,黄某到过耐村过耐组以200.00元的价格与村民杨某买得一株毛红椿树。同年12月4日,过耐组村民韦某在挖屋基时将这株有倒塌危险的毛红椿树挖倒,黄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株毛红椿树锯成节后,请车子拉到望谟县城张某木材加工厂出售时,被望谟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黄某出售的树木为“毛红椿”树,属国家重点保护二级植物树种,原木材积为2.3415立方米。随后,黄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批准依法逮捕。该院审理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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