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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危害安全 拘役罚金没商量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巡逻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该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望谟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城交通局路口沿迎宾大道往余姚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望谟县复兴镇余姚大道200米处时为避让前方转弯的一辆普通三轮载客摩托车而侧翻在路面上。被告人黄某在与这辆三轮车主发生纠纷时被巡逻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乙醇含量为126.9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皮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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