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两男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大火 被判服刑八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案情】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护林员黄某某提出用火申请,得到黄某某的同意后,2013年4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便到自己家的地里放火烧包谷渣,因为疏忽大意,灭火未尽,残留的桐籽树蔸复燃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勾绘计算,过火有林面积为860.1亩,经济损失84390.9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谭某、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审判】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一种由于过失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理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这种过失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84390.9元,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故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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