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菜地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恩怨
亮点黔西南讯 9月8日下午,当田某与刘某非常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时,一场因20多平方米菜地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田某和刘某均是黔西南州望谟县纳夜镇交龙村的村民。2011年间,田某修建自家厨房时未征得刘某同意而强占刘某菜地20多平方米,刘某对此极为反感而要求田某退出,田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由田某让出承包的一块地名为“摇仁地”责任地给刘某耕种,以此调换田某占用刘某菜地面积。然而,今年4月,刘某不是去耕种调换的责任地,而是去耕种田某承包的“金家坪”1.2亩责任地,双方矛盾激化。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田某以侵权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停止侵害,退出侵占1.2亩责任地,并赔偿经济损失2040.00元。
桑郎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本着“调解为先”、“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制定了详细的调处方案。遂决定到案发地就地进行调处,同时邀请当地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的亲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保案结事了,避免久拖不决引起矛盾激化以及耽误秋种造成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积极与镇片区干部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查找矛盾症结,并多次会同村干部深入到双方当事人家里,讲政策、说法律、拉家常,使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亦冰释前谦、握手言和。 9月8日下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自愿退还占用原告田某“金家坪”1.2亩责任地。二、被告刘某在“金家坪”1.2亩责任地上种植的苞谷归被告刘某所有。三、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田某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40.00元并当庭兑现。受理费用原告田某自愿承担。双方非常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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