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村民私自转让自留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家住复兴镇的王某将一块自留地私下转让给了罗某,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私自转让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确认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2月13日签订的《自留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50000.00元。
2012年2月13日,罗某经中间人介绍,与王某就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坝洋坡0.496亩自留地达成转让协议。协议书载明,甲方王某将坝洋坡0.496亩自留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罗某,转让金70000.00元,由罗某先支付50000.00元,余下20000.00元待村里签字盖章后付清。双方签订协议后,罗某便将50000.00元支付给了王某。事后,周某经过咨询,得知双方签订的自留地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于是便要求王某退还自留地转让款,但遭到王某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罗某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望谟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王某作为自然人,无权对集体所有的自留地进行处置,且双方并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王某与罗某签订的《自留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王某应当将转让款50000.00万元返还给罗某。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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