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毒贩当街贩卖海洛因被民警擒获 被处拘役三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望谟二小附近贩卖一颗海洛因给他人,获得赃款1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又在望谟二中附近卖给他人海洛因一颗,得赃款100元;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望谟县复兴镇保险公司附近贩卖一颗海洛因给他人,获得赃款90元;5月10日被告人王某又在望谟二小附近贩卖一颗海洛因给他人,获得赃款100元。2013年5月14日,县公安局在望谟二中附近开展工作时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海洛因零包一颗,经称量海洛因净重为0.0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法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贩卖海洛不足10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