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行为 后果由个人承担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一服务站职工,在收货票据上签字,但是没有得到单位授权委托时在某公司收货票据上签字的行为,导致超越了职务范围。事后,其又无证据表明经某服务站追认,经过法院审理,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010年间,黔西南州望谟县某公司向某服务站推销一批医用器材,某服务站查看后由于用不着便当场拒绝购买。2011年年底,某公司持有12张某服务站职工罗某签字的票据要求某服务站支付医用器材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谟法院认为,罗某虽系某服务站职工,但其行为没有得到单位委托,也未经单位追认,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而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焦点为:罗某在收货票据上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罗某虽系某服务站职工,但是没有得到单位授权委托时在某公司收货票据上签字的行为超越了职务范围,而该行为事后又无证据表明经某服务站追认,因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当由罗某个人自行承担,而不由单位承担。
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当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时,务必注意全面了解该承办人员行为是否经过其所在单位授权,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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