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一死一伤逃逸 害人害己换来2年徒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期,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会车占道,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望谟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望谟县城沿省道黄望线往新屯方向行驶,12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黄望线337公里加900米处时,与杨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双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乘坐人杨某某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逃逸,经望谟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3年2月28日16时,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望谟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会车占道,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兑现,故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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