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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离婚后债务谁来承担?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2013年10月31日 08:01:2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韦家惠

     亮点黔西南讯 离婚前夫妻二人共同贷款做生意,协议离婚时,债务明确由一方承担清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2009年6月,经舒某同意,妻子岑某拿二人的共同家产作为抵押,向农行贷款3万元用于做生意,舒某作为贷款经济担保人。2013年夫妻两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岑某与舒某对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清偿均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其中,该调解书主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共同债务尚欠农行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舒某自愿承担偿还”。并制作(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然而,舒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岑某却以协议离婚时舒某自愿归还贷款为由拒不还款,经农行多次派员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岑某和舒某及时偿还尚欠贷款本息。
 
   开庭审理时,岑某认为,清偿债务已经在离婚协议时得以明确,并提交(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说明协议离婚时舒某自愿归还贷款贷款本息,她不应承担。舒某则要求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自愿以家产作为贷款抵押,向农行贷款,舒某自愿为其担保,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亦用于婚姻期间生产生活开支,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岑某以(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项而要求免责,因该债务不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及财产的分割产生变更本案借款合同主体的法律效力,故岑某不同意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故判决限被告岑某、被告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共同承担连带偿还所欠农行贷款本金24540.19元,利息4079.06元(截止2013年7月22日),逾期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止。
 
     (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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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离婚后债务谁来承担?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0月31日 08:01:23 | 韦家惠

     亮点黔西南讯 离婚前夫妻二人共同贷款做生意,协议离婚时,债务明确由一方承担清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2009年6月,经舒某同意,妻子岑某拿二人的共同家产作为抵押,向农行贷款3万元用于做生意,舒某作为贷款经济担保人。2013年夫妻两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岑某与舒某对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清偿均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其中,该调解书主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共同债务尚欠农行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舒某自愿承担偿还”。并制作(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然而,舒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岑某却以协议离婚时舒某自愿归还贷款为由拒不还款,经农行多次派员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岑某和舒某及时偿还尚欠贷款本息。
 
   开庭审理时,岑某认为,清偿债务已经在离婚协议时得以明确,并提交(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说明协议离婚时舒某自愿归还贷款贷款本息,她不应承担。舒某则要求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自愿以家产作为贷款抵押,向农行贷款,舒某自愿为其担保,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亦用于婚姻期间生产生活开支,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岑某以(2013)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项而要求免责,因该债务不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及财产的分割产生变更本案借款合同主体的法律效力,故岑某不同意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故判决限被告岑某、被告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共同承担连带偿还所欠农行贷款本金24540.19元,利息4079.06元(截止2013年7月22日),逾期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止。
 
     (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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