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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收取钱财应当退还

2013年11月04日 14:02:4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韦家惠

    亮点黔西南讯 日前,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梁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邓某“同意钱”2000元,成功化解了婚姻纠纷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3月17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邓某给付被告梁某“同意钱”3000元作为双方约定费用。同年4月20日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后,因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性格不和,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已无法走向婚姻殿堂的可能性,故被告梁某提出与原告邓某分手并解除婚约,原告邓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梁某返还3000元“同意钱”。在协商解除婚约过程中,被告梁某认为一起外出打工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均用3000元的“同意钱”开支,故不同意返还原告邓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3000元“同意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均居住偏僻山村且交通不便,于是办案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深入实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被告梁某及其前来旁听亲戚均认为,“同意钱”是原告邓某自愿给的,并且两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用于交通、住宿、生活等开支,故不同意返还。原告邓某则坚持诉讼请求,由于各持己见,气氛一促即发。经过法官耐心开导,并指出,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按乡风民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邓某赠与被告梁某“同意钱”的行为,是为了将来能和被告梁某结婚,并非纯粹的无条件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由于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故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梁某返还“同意钱”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鉴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以及生活等费用系被告梁某开支,原告邓某应从被告梁某退还“同意钱”中扣除应当共同承担的费用。承办法官将上述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原、被告,取得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梁某当庭退还给原告邓某“同意钱”2000元。(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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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收取钱财应当退还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1月04日 14:02:43 | 韦家惠

    亮点黔西南讯 日前,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梁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邓某“同意钱”2000元,成功化解了婚姻纠纷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3月17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邓某给付被告梁某“同意钱”3000元作为双方约定费用。同年4月20日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后,因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性格不和,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已无法走向婚姻殿堂的可能性,故被告梁某提出与原告邓某分手并解除婚约,原告邓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梁某返还3000元“同意钱”。在协商解除婚约过程中,被告梁某认为一起外出打工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均用3000元的“同意钱”开支,故不同意返还原告邓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3000元“同意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均居住偏僻山村且交通不便,于是办案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深入实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被告梁某及其前来旁听亲戚均认为,“同意钱”是原告邓某自愿给的,并且两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用于交通、住宿、生活等开支,故不同意返还。原告邓某则坚持诉讼请求,由于各持己见,气氛一促即发。经过法官耐心开导,并指出,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按乡风民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邓某赠与被告梁某“同意钱”的行为,是为了将来能和被告梁某结婚,并非纯粹的无条件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由于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故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梁某返还“同意钱”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鉴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以及生活等费用系被告梁某开支,原告邓某应从被告梁某退还“同意钱”中扣除应当共同承担的费用。承办法官将上述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原、被告,取得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梁某当庭退还给原告邓某“同意钱”2000元。(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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