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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男子“饥不择食” 抢劫他人6块钱、半包烟锒铛入狱

2013年11月04日 14:33:0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一起抢劫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沈某,男,24岁,2013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与余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望谟县复兴镇商业小区寻找抢劫目标,其间遇到两名男子(身份待查),之后,被告人沈某及余某等4人在望谟县复兴镇商业小区路口对受害人勾某实施殴打,抢走勾某现金6元、白色直板优思牌手机一部及半包磨砂黄果树香烟。事后,被告人沈某将抢劫的手机拿到复兴镇团结路手机店解锁,被受害人勾某发现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经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已立案受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杨光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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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男子“饥不择食” 抢劫他人6块钱、半包烟锒铛入狱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1月04日 14:33:06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一起抢劫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沈某,男,24岁,2013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与余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望谟县复兴镇商业小区寻找抢劫目标,其间遇到两名男子(身份待查),之后,被告人沈某及余某等4人在望谟县复兴镇商业小区路口对受害人勾某实施殴打,抢走勾某现金6元、白色直板优思牌手机一部及半包磨砂黄果树香烟。事后,被告人沈某将抢劫的手机拿到复兴镇团结路手机店解锁,被受害人勾某发现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经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已立案受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杨光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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