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引发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促和谐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及时调结,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同时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9月19日,被告张某驾驶贵EY6625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望谟县沿县道凉郊线行驶至17公里+700米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刮擦,造成两车损坏及驾驶人原告王某和乘坐人许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原告被送往望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望谟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头皮裂伤、左面部皮肤裂伤,(许某只作股骨、骨盆、脑部、胫腓骨等部位检查及静脉注射输液,未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359.80元。其中:王某花费医疗费6288.65元,许某花费医疗费1071.15元),交通费300元。被告张某、龙某已支付。但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已无法修复。事故发生后,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望公交字(2013)第091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二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二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无法修复本田二轮摩托车等损失,二被告未进行赔偿。为此,原告王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被告张某及车辆所有人被告龙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664.00元及无法修复本田二轮摩托车1辆。
望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有调解可能,遂当即电话通知被告张某、龙某到庭进行调解,通过立案庭法官于情于理于法的耐心说服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并达成了一致协议:一、被告张某、龙某已为原告王某、许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659.80元,由被告张某、龙某自行到贵EY6625号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二、被告张某、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264.00元及原告王某所受伤伤痕恢复费2000元;三、被告张某、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误工费400元;四、被告张某、龙某自愿购买一辆新的与原告王某损坏的同品牌、同型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赔偿给原告王某,并已当庭履行清结。(杨光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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