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法院倾力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倾力调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找到了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抚养方式。
原告舒某(男)与被告岑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孩,今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由舒某抚养,并自行承担长女的抚养费用;次女由岑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次女的抚养费用。离婚后,岑某回后家生活,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负担次女的生活费,次女一直跟随舒某生活。在多次与岑某协商未果情况下,舒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次女抚养权。并由岑某每月支付次女的抚养费300.00元。
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后,得知原告舒某系四川来望谟打工多年的民工,而岑某则是本县的农村妇女。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小女孩健康成长和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出发,多次到双方家中做调解工作。最初岑某认为没付次女的抚养费用是因为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落而无力支付,加上农村生活条件艰苦,教育环境不如县城,且次女也不原意随她到农村居住生活,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接受调解。通过承办法官反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劝说岑某多点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同时,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梳导,让他们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打开心结、彼此宽容。经过耐心劝导,岑某和舒某从心底里感到法官是真心为了孩子,被法官的热心、耐心所感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岑某同意变更次女的抚养权,舒某也念在曾经的夫妻情份上,主动让步,自愿放弃岑某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法官提醒: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看似很小,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被抚养人因父母离异等家庭变故,心理有压力、蒙阴影,所以此类案件关系到被抚养人在今后生活、学习中的一些权利及前途命运,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耽误被抚养人一生前途。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仅靠一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调解的方式找到一种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解决方案,是为人父母应该而且也愿意接受的方式,既能很好地解决矛盾,又能避免父母离异、单亲家庭对孩子带来消极因素。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快乐成长,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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