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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两月七次实施盗抢 触犯刑律应当数罪并罚

2013年11月12日 13:18:31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两月三次实施盗窃、四次抢劫,四少年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日前,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盗抢刑事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和王某某等4人,伙同他人或共同结伙先后窜至册亨县者楼镇河滨路、“奇迹网吧”门口和望谟县林业局宿舍楼门前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13615元的摩托车三辆;2013年3月26日和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望谟县新屯镇中学周边分别使用电击棍、刀等工具对该校学生罗某昆、罗某平、王某社、杨某安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38元和Android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Android智能手机价值322元。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望谟县新屯镇中学周边持刀对该校学生杨某、向某和龙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0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他人骑车到望谟县一中教师宿舍旁,拦路抢劫路过的望谟县三中学生姚某甲、姚某乙和杨某文,抢得被害人杨某文聆韵牌U910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劫的聆韵牌U910型黑色直板手机价值323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光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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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两月七次实施盗抢 触犯刑律应当数罪并罚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1月12日 13:18:31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两月三次实施盗窃、四次抢劫,四少年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日前,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盗抢刑事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和王某某等4人,伙同他人或共同结伙先后窜至册亨县者楼镇河滨路、“奇迹网吧”门口和望谟县林业局宿舍楼门前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13615元的摩托车三辆;2013年3月26日和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望谟县新屯镇中学周边分别使用电击棍、刀等工具对该校学生罗某昆、罗某平、王某社、杨某安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38元和Android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Android智能手机价值322元。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望谟县新屯镇中学周边持刀对该校学生杨某、向某和龙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0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他人骑车到望谟县一中教师宿舍旁,拦路抢劫路过的望谟县三中学生姚某甲、姚某乙和杨某文,抢得被害人杨某文聆韵牌U910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劫的聆韵牌U910型黑色直板手机价值323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光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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