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事实不明确被驳回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被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和被告以文字依据约定于2011年12月22日以前还款,原告只要5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时还款,超期近8个月(到2012年8月20日才还款),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因没有及时还款造成原告向别人借了50000元的高利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借款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误工费和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从重庆至望谟的交通食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经济损失、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用均无具体数额,且其事实和理由也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韦腊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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