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男子持刀伤人又盗窃被公诉
亮点黔西南讯 昨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一起故意伤害、盗窃刑事犯罪案件。吴某于2012年4月持刀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同年7月—8月份先后四次盗窃摩托车四辆。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5日21时许,吴某伙同他人因琐事在望谟县人民广场持刀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殴打,致王某乙左掌心及头枕部、背部受伤,经望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7月25日至8月20日,吴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望谟县林业局、复兴镇八一路、城南小区及天主教堂等处作案4起,盗得摩托车四辆,除一辆被公安机关查获发还受害人外,其余所盗摩托车均以低价销赃。案发后,吴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于2013年8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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