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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得补偿 望谟一姑侄为钱起纠纷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应得的坟山征收补偿款。

    原告韦某与被告韦甲、韦乙、韦丙之父韦某某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韦某之母、韦某某之母及二人的父亲病故时系韦某与韦某某共同筹办三位老人的丧事。为便于管理,将三位老人安葬在同一坟山。因望安高速公路需经过该坟山,而被政府征收,获得补偿款54000元。在搬迁三个坟墓时已用去4000元,剩余50000元,原告应享有25000元。但被告韦甲以其名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只想分给原告14000元,将另外属于原告的11000元欲占为己有。经村委会调解无法达成分配协议。现坟山征收获得的补偿金50000元还在三被告处。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将坟山征收补偿金50000元的一半,即25000元分给原告。

    鉴于原、被告系姑侄关系,法官从亲情的角度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亲情是钱财买不来的,因此不要受利益驱动而失去了亲情。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和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付清原告应得的征收补偿款。(韦腊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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