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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借贷纠纷案:债务人为躲债下落不明 担保人担责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调解,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借款责任。

    2012年10月16日,债务人黄某向债权人李某借款4080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由保证人王某在黄某的借款额度内用工资提供担保,并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证明。还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多次催促债务人和保证人还款无果,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债务人及保证人立即清偿借款40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可见,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因债务人已经下落不明,债权人则放弃了对债务人的诉讼,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案件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保证人王某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40800元。(韦腊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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