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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姑欲侵占死亡赔偿金 法官调解得返还

2013年12月25日 15:44:41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韦腊梅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后,被告将不应侵占的死亡赔偿金67.5万元返还给原告母子。

 

死者李某系原告王某之夫,系原告李A、李B、李C之父。李某于2012年在广东打工,不幸因工死亡。经与厂方协商,厂方赔偿李某三子女的抚养费、李某之妻王某的生活费及李某父母的赡养费共计80万元。由于原告王某没有办理银行卡,厂方无法将赔偿金转入王某的账户。二被告李甲、李乙系死者李某的胞弟及胞妹。经与二被告协商,将该80万元汇入李甲的账户,后李甲又将该款转入李乙的账户。该80万在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还剩余75万元。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原告王某与李某父母达成分割意见,即李A、李B、李C共分得60万元;原告王某分得7.5万元;李某父母分得7.5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王某多次要求二被告将属于原告的67.5万元予以返还,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返还67.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二被告与死者李某系同胞兄妹;与原告李A、李B、李C系叔侄关系。况且该款是厂家赔偿给李某子女及其爱人的,作为死者的弟、妹,于情于理不应侵占该赔偿金。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后,二被告当庭将67.5万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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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姑欲侵占死亡赔偿金 法官调解得返还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2月25日 15:44:41 | 韦腊梅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后,被告将不应侵占的死亡赔偿金67.5万元返还给原告母子。

 

死者李某系原告王某之夫,系原告李A、李B、李C之父。李某于2012年在广东打工,不幸因工死亡。经与厂方协商,厂方赔偿李某三子女的抚养费、李某之妻王某的生活费及李某父母的赡养费共计80万元。由于原告王某没有办理银行卡,厂方无法将赔偿金转入王某的账户。二被告李甲、李乙系死者李某的胞弟及胞妹。经与二被告协商,将该80万元汇入李甲的账户,后李甲又将该款转入李乙的账户。该80万在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还剩余75万元。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原告王某与李某父母达成分割意见,即李A、李B、李C共分得60万元;原告王某分得7.5万元;李某父母分得7.5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王某多次要求二被告将属于原告的67.5万元予以返还,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返还67.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二被告与死者李某系同胞兄妹;与原告李A、李B、李C系叔侄关系。况且该款是厂家赔偿给李某子女及其爱人的,作为死者的弟、妹,于情于理不应侵占该赔偿金。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后,二被告当庭将67.5万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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