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拿别人的轮胎卖引发诉讼 检察官调解化纠纷
图为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到群众家调查
亮点黔西南讯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干警深入案件发生地了解案情,收集案件材料。2014年4月18日,成功和解一起历时4年的债务纠纷案件,由刘某某和马某某共同返还姚某某现金300元和一头猪折价700元,当场给付人民币共1000元整。
2010年4月21日,姚某某在望谟县石屯镇打岩小学读四年级的儿子姚某某放学回家,在途径石屯至望谟公路白沟(地名)时,将刘某某微耕机上卸下来放在工棚外的一个轮子拿走(微耕机系刘某某和马某某共同购买)。之后,在卖给一收废品的人被刘某某发现,刘某某当时就把轮子(轮子完好,无损坏)拿走了。刘某某和马某某要求姚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元,姚当场付了300元,写下1200元欠条一张给刘马二人。欠条期限到后,姚无钱给刘马二人,刘马二人在村组长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姚某某一头喂了半年的猪拉走抵部分欠款。姚某某不服诉至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姚某儿子拿走的轮子属于拾得遗失物,因返还和赔偿而达成协议,且支付了300元,其余部分原告写有欠条期限赔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告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再次催问无果的情况下拉了原告一头猪作部分抵偿,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庭审中原告声称是收到被告的胁迫而写下的欠条,原告未提供受胁迫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而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理由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返还300元的请求,是双方在协商处理纠纷时原告亲手自愿支付给被告,意思表示真实,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刘马二人返还姚某某一头猪,折价380元(刘马二人说猪重76斤,当时价格每斤5元,但姚说181斤,法院没有采信)。姚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姚申诉至检察机关。
经检察人员近半个月的调查:姚被拉走的猪重181斤无材料证实,法院判决猪重76斤也不客观。检察人员结合当前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后,在现场人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和社会和谐的司法效果。(韩济泽)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