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两妯娌为争林地而引发纠纷,继而发生殴打致双方互为轻伤,双方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望谟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的徒刑。
被告人舒某与被告人王某均系望谟县郊纳乡某村同组村民,且两人系妯娌关系。2013年1月5日7时许,两人因为林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人舒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中被告人王某,致使双方发生殴打,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舒某用镰刀将王某左手臂及手腕砍伤,王某用锯子将舒某左手锯伤。经鉴定,舒某和王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王某因林地纠纷而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双方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舒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舒某、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舒某先用石头打中被告人王某而引发事端,故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