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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超车压到路边竹竿摔倒致1死1伤 肇事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05月20日 15:18:47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一辆工程车的后面,因为灰尘大而超车,在超车过程中摩托车碾压到路边竹竿而摔倒,造成乘座人1死1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悉,被告人岑某系望谟县石屯镇弄令村村民,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岑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银翔牌男式二轮摩托车载着自己的胞妹岑某芬和倪某春,从望谟县石屯镇弄令村弄令组往石屯中学方向行驶,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17时51分许,当车行至石屯至弄令通村便道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到黄某良驾驶的蓝色南俊牌工程车,因工程车尾后道路灰尘较大,岑某在未鸣喇叭的情况下,便从工程车的右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摩托车碾压到路边竹竿而摔倒发生交通事故,乘座人岑某芬被摩托车压伤导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倪某春左脚被工程车右前轮压成轻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岑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戴安全头盔,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在未鸣喇叭的情况下从前方车辆右侧超车,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岑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倪某春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岑某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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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超车压到路边竹竿摔倒致1死1伤 肇事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5月20日 15:18:47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一辆工程车的后面,因为灰尘大而超车,在超车过程中摩托车碾压到路边竹竿而摔倒,造成乘座人1死1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悉,被告人岑某系望谟县石屯镇弄令村村民,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岑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银翔牌男式二轮摩托车载着自己的胞妹岑某芬和倪某春,从望谟县石屯镇弄令村弄令组往石屯中学方向行驶,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17时51分许,当车行至石屯至弄令通村便道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到黄某良驾驶的蓝色南俊牌工程车,因工程车尾后道路灰尘较大,岑某在未鸣喇叭的情况下,便从工程车的右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摩托车碾压到路边竹竿而摔倒发生交通事故,乘座人岑某芬被摩托车压伤导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倪某春左脚被工程车右前轮压成轻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岑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戴安全头盔,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在未鸣喇叭的情况下从前方车辆右侧超车,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岑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倪某春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岑某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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