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两农民为致富发展甘蔗种植 毁林开荒构成滥伐林木罪
亮点黔西南讯 村民杨某甲、杨某乙二人为了尽快脱贫致富而发展甘蔗种植,遂雇请他人用挖机将集体林地改造成坡改梯,导致88.1亩集体林地被毁,滥伐林木蓄积达47.215立方米。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在2013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甲、杨某乙在未办理任何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用挖机在望谟县大观镇六门村三组坝利坡对集体林地毁林开荒,欲改造成坡改梯种植甘蔗,导致88.1亩集体林地被毁,滥伐林木蓄积达47.215立方米。
望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共为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但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除外)。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雇请他人用挖机挖掘的林地属于本组集体所有,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毁林开荒,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并且造成滥伐林木蓄积达47.215立方米的危害结果。两人滥伐林木蓄积达到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起点和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故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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