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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前妻 领刑三年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男子黄某某窜到该县复兴镇团结路将前妻陆某殴打致轻微伤,并将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价值792元的黑色聆韵牌T620型手机1部、现金900元、银行卡等物。结果,黄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

    2013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望谟县复兴镇团结路将被害人陆某(系被告人前妻)殴打致轻微伤,并将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价值792元的黑色聆韵牌T620型手机1部、蓝色长方形钱包1个、现金900元、银行卡2张等物)。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让不知情的韦某帮其从被害人陆某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4100元。

   【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胁迫是指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3、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迷倒、灌醉等方式。同时,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4、犯罪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5、抢劫罪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均属抢劫罪既遂。

    综合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的暴力行为,并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且被告人黄某某具备完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望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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