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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父一杆枪 领刑四个月

2014年06月06日 07:37:1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谭某非法持枪,获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谭某的父亲梁某(已经去世)将其所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转给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谭某将该枪存在家中持有。公安机关据群众举报,到被告谭某家中查获。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枪能正常进行击发,性能完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单位:望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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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父一杆枪 领刑四个月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6月06日 07:37:19 | 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谭某非法持枪,获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谭某的父亲梁某(已经去世)将其所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转给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谭某将该枪存在家中持有。公安机关据群众举报,到被告谭某家中查获。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枪能正常进行击发,性能完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单位:望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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