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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肇事翻坠山谷致女儿死亡 被判拘役4个月

2014年06月13日 10:31:5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广西男子宋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翻坠山谷,导致女儿宋某怡当场死亡。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4年1月11日,宋某驾驶被害人吴某的贵EX0121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大观镇沿省道荔八线往望谟纳夜镇方向行驶。13时许,当车行驶至省道荔八线330公里加750米处时,由于宋某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右侧山谷中,导致乘坐人宋某的女儿宋某怡当场死亡、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及时报案、救助伤者。

    望谟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鉴于被告人宋某肇事后积极治疗和救助伤者、并主动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宋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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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肇事翻坠山谷致女儿死亡 被判拘役4个月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6月13日 10:31:53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广西男子宋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翻坠山谷,导致女儿宋某怡当场死亡。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4年1月11日,宋某驾驶被害人吴某的贵EX0121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大观镇沿省道荔八线往望谟纳夜镇方向行驶。13时许,当车行驶至省道荔八线330公里加750米处时,由于宋某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右侧山谷中,导致乘坐人宋某的女儿宋某怡当场死亡、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及时报案、救助伤者。

    望谟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鉴于被告人宋某肇事后积极治疗和救助伤者、并主动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宋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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