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镊子实施扒窃 望谟一男子涉嫌盗窃罪被拘役4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一男子用镊子实施扒窃,因涉嫌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于某在某镇街上买了一把镊子流窜至望谟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来到望谟县复兴镇商业街发现被害人王某的挎包没有拉拉链,于是尾随被害人王某至望谟县二小路口对其实施扒窃,被望谟县公安局特巡警当场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某于2013年11月1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押于县看守所。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通过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财物盗窃罪的对象;4、罪过,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于某看见他人所控制的包未拉拉链,而尾随被害人实施扒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盗窃罪中扒窃行为不以盗窃财物的多少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因此,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在作出量刑时考虑被告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皮磊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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