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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前科男利用专业开锁工具入室盗窃被屋主当场抓获

2014年06月23日 10:44:24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趁被害人黄某不在宿舍之机,窜到望谟县桑郎镇糖厂职工宿舍黄某宿舍门口,利用专业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房间准备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黄某发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未盗得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7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主动认罪,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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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前科男利用专业开锁工具入室盗窃被屋主当场抓获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6月23日 10:44:24 | 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趁被害人黄某不在宿舍之机,窜到望谟县桑郎镇糖厂职工宿舍黄某宿舍门口,利用专业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房间准备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黄某发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未盗得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7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主动认罪,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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