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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起纠纷拿刀将人砍伤 行凶男子进班房

    亮点黔西南讯 邻里矛盾起纠纷拿刀将人砍伤,行凶男子终入狱。

    2013年5月14日8时许,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夫妇牵牛经过被告人冉某家门口时,被告人冉某的妻子杨某因邻里矛盾与王某、刘某夫妇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到一个叫“利七湾”的地方,被告人冉某情急之下从家中拿出一把带有木柄的砍柴刀赶到“利七湾”,将刘某左腿膝盖砍成轻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身体权。如果是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身体权是指人体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完整性的人格权。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仅希望或放任造成他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损害的程度有轻伤、重伤或死亡。综合本案,被告冉某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实施行为会导致对方受到损害,而实施了该行为造成轻伤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冉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此,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邻里之间本应该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后,应互相谦让,协商解决,然而本案中被告确大打出手,造成锒铛入狱的悲剧,悔恨已晚。(皮磊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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