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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水果刀抢劫手机后躲床下 被望谟警方擒获

亮点黔西南 2014年1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望谟县新政府门口,见到被害人黄某一人在打电话,便产生抢劫的邪念,接着把钥匙串上的水果刀取下来拿在手上,走到黄某面前时,便用水果刀对着黄某威胁到:“把钱和手机拿过来”,后从黄某的手上把手机抢走,之后被告人王某往望谟县林业局方向逃跑,并跑到一汽车修理厂的一间房子的床下躲藏起来,被害人黄某尾随至此处后报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审判】望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1.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胁迫是指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3.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迷倒、灌醉等方式。同时,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4.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5.抢劫罪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均属抢劫罪既遂。

 

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用水果刀对黄某实施威胁,抢走被害人黄某的手机,其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第二种情形,即胁迫,王某具备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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