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村支书及小组长合谋骗取国家建房款被公诉
亮点黔西南讯 贺某忠原系望谟县坎边乡许座村支书,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建房款、低保金共计11026.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村集体资金10949.18元。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贺某海原系望谟县坎边乡许座村一组组长,因参与骗取国家建房款6200.00元,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二被告人因分别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1年的“6.06”洪灾,望谟县坎边乡许座村被当地政府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村农户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贺某忠利用担任村支书职务之便,在本村村民贺某怀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申报低保户获批后,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一次性补助金共计4226.00元供自己使用。
2012年8月,望谟县坎边乡许座村一组村民贺某得请挖机撤出自家茅草房的过程中,不慎挖机损毁贺某得家瓦房,事后挖机车主对损毁瓦房进行了修复并进行了赔偿。时任村支书的贺某忠得知这一情况后,隐瞒事实真相,向当地政府谎报为自然灾害房屋倒塌,继而获取国家灾后建房补助款25000.00元,与本村一组组长贺某海及贺某得进行分赃,其中:贺某忠分得6800.00元,贺某海分得6200.00元,贺某得分得12000.00元。另外还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贺某忠利用担任村支书职务之便侵占本村集体资金办公经费7740.00元和护林保障经费3209.18元供自己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忠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因灾建房补助款,冒用他人名字骗取国家低保金,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侵占本村工作经费、护林保障经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海伙同贺某忠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因灾建房补助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昨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光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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