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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村民故意放火烧山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被公诉

2014年07月01日 08:12:05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望谟一村民故意放火烧山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被公诉。

黄某上山找不见牛,在山顶休息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一不做二不休,又故意五次用火机点燃草丛放火烧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因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某系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过朝组村民。2014年3月18日11时许,黄某到望谟县大观镇大塘村拢箐坡一带找牛,因未找着就在山顶休息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随即起身离开。当其行至大观村王母沟时另起犯意,故意五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观村王母沟至S312省道复兴镇打哨村路口石牛坳段路坎下一带的杂草点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面积1475.1亩,造成经济损失371012.9元。其中:因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63.2亩,造成经济损失105173.40元;故意放火烧山,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311.9亩,造成经济损失26583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因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63.2亩,造成105173.4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山,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311.9亩,造成265839.5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和放火罪对黄某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昨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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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一村民故意放火烧山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被公诉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7月01日 08:12:05 | 杨光勇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望谟一村民故意放火烧山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被公诉。

黄某上山找不见牛,在山顶休息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一不做二不休,又故意五次用火机点燃草丛放火烧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因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某系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过朝组村民。2014年3月18日11时许,黄某到望谟县大观镇大塘村拢箐坡一带找牛,因未找着就在山顶休息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随即起身离开。当其行至大观村王母沟时另起犯意,故意五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观村王母沟至S312省道复兴镇打哨村路口石牛坳段路坎下一带的杂草点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面积1475.1亩,造成经济损失371012.9元。其中:因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63.2亩,造成经济损失105173.40元;故意放火烧山,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311.9亩,造成经济损失26583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因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63.2亩,造成105173.4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山,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311.9亩,造成265839.5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和放火罪对黄某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昨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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