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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入狱不思悔改 望谟一男子借用他人手机被拒将人砍伤

亮点黔西南 向他人借用手机打电话遭到拒绝后,遂持刀将他人砍伤。谢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了这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现年27岁的谢某男,系望谟县石屯镇乐化村乐台组村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2009年10月22日22时许,谢某在望谟县复兴镇团结路“太阳岛发屋”对面,向该发屋员工杨某借用手机打电话,遭到杨某拒绝后,谢某遂持刀追打被害人杨某,追至“太阳岛发屋”楼梯转角处时,谢某用刀将杨某头部、肩部砍伤。经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光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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