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望谟

中学生与同学因琐事发生矛盾 纠集朋友将其殴打致重伤

2014年07月18日 15:51:5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王宁

亮点黔西南讯 前不久,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学生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份一天的晚上,杨甲因之前与同学之间琐事发生矛盾,便邀约杨乙、杨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艾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数人来到望谟三中附近,对刚下晚自习的学生黄某某、龙某某等人用木棍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脾破裂,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代偿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中学生与同学因琐事发生矛盾 纠集朋友将其殴打致重伤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7月18日 15:51:56 | 王宁

亮点黔西南讯 前不久,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学生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份一天的晚上,杨甲因之前与同学之间琐事发生矛盾,便邀约杨乙、杨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艾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数人来到望谟三中附近,对刚下晚自习的学生黄某某、龙某某等人用木棍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脾破裂,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代偿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