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前不久,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学生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份一天的晚上,杨甲因之前与同学之间琐事发生矛盾,便邀约杨乙、杨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艾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数人来到望谟三中附近,对刚下晚自习的学生黄某某、龙某某等人用木棍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脾破裂,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代偿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杨甲、杨乙、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数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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