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承淑窜至房东王封智家卧室,将王封智家衣柜内的两条价值共计人民币500元的香烟盗走。案发后,刘承淑退还了剩余的香烟,刘承淑家属将刘承淑消费的香烟作价赔偿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已退清赃物,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